為構建人防工程防護防化設備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切實加強人防領域事中事后監管效能,解決少數企業生產弄虛作假、銷售惡性競爭、售后服務短缺、誠信意識淡薄等問題,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17〕3號)要求和國家人防辦《關于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國人防〔2018〕117號)精神,決定出臺本制度。
二、制定過程
本文件是在征求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人防辦,以及工程處、法規處對討論稿意見的基礎上修改整合而成,部分吸收廈門、泉州、漳州反饋意見,并對相關問題作了解釋。
三、主要內容
(一)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人防工程防護防化設備企業在從事生產、安裝、質量檢測等活動中,違反人民防空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人防部門將按照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查實認定。
(二)監督管理。省人防辦對經確認不良行為的企業,于20個工作日內將其失信行為公示在省人防門戶網站,并推送到省公用信用信息平臺。對經確認“黑名單”的企業,省人防辦應及時上報國家人防辦予以公布,待國家人防辦公布后,省人防辦將相關信息在省人防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同步推送到省公用信用信息平臺。
通過建立責任主體信用監管機制,健全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進一步強化責任主體守法意識、質量意識,規范各類人防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營造誠信有序市場環境,促進人民防空高質量發展。
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2月24日